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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程序

一、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

二、 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须实施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 所有工业建设项目;
2. 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3.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4. 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5.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6. 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7. 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8. 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9. 石土开采场;
10.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为方便操作,我们将以上十类建设项目合并为五类,并分别制定报建程序。
第一类:工业建设项目。包括以上九种中的1、2、3、5中的旅游区和屠宰业、6、7、8、10类的建设项目。
第二类: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包括石油气站、加油站、油漆店、化学品门市等。
第三类:第三产业项目,即5类中的饮食业、旅馆、娱乐场所、桑拿浴室、五金修理等。
第四类:一般建筑项目。
第五类:石土开采场。

三、 项目环境保护审核审批权限
第一类项目由主管的局领导及规划开发股负责人审批;第二类、第五类项目由参加过该类项目报建审批专门培训的规划开发股人员审批,审批前必须向本股负责人报告;第三及第四类项目规划开发股人员均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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