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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

  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

2.参与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督促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建设、维护和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编制或参与编制消防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落实;


3.对建筑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对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进行资质考核、评定;


4.对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办理消防产品登记备案及质量检测事务;


5.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消防监督,核发有关消防安全证照;


6.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7.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


8.组织鉴定或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进步;


9.领导公安消防部队,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训练和培训;


10.扑救火灾,参加社会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调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依法追究火灾事故责任;


11.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12.对火灾隐患、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负责消防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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