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一、 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费
总造价
1.7‰
粤价费[2001]323号
不实施监督的不得收费
二、建筑安全监督费
0.2%
佛价[1993]18号
三、市政基础设施
配套费
基建投资额
4.5%
明府字[1996]27号
粤价[2001]323号
明价[2002]38号
包括消防设施配套费,根据我市实际,在荷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已现存土地中,如经由我市国土资源局第一手出售的土地进行基建,则按征收标准的50%计收,从发文之日起,新征土地进行基建的按粤价[2001]323号规定。
四、建筑企业管理费
同上
2003年底取消
1、基建工程
工程总造价
2‰
2、维修工程
1%—1.5%
五、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
1‰
六、项目经理培训费
人∕期
1400
建设部[1995]1号
明价[1997]35号
(含授课费、场地、管理、办证、书、考试、资料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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