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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进一步鼓励外资和民资企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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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的投资环境,提高我区的综合竞争能力,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创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 鼓励外商和民资企业到我区的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鼓励外商和民资企业到我区创办开发性农业项目及投资兴办基础设施;鼓励外商和民资企业到我区兴办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含交通运输业)、休闲生态旅游服务业、科教服务业、酒店餐饮服务业、社区出版业、信息服务业和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等第三产业项目。
第二条 财政扶持办法
l、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达到1千万元或以上的(含增资扩产和区政府规划要求搬迁的项目,不含区内搬迁和停旧开新项目,下同),从开始纳税之日起的五年内,该项目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纳税额(指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头两年由区财政按本区留成部分100%的金额,后三年按50%的金额,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2、属高新科技项目(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自该企业开始纳税之日起的五年内,由区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当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100%的金额作为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3、对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除第三产业项目),五年内由区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当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年新增纳税额本市留成部分的50%金额,作为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4 、对属第一条范围内第三产业项目年纳税额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由区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相当于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年新增纳税额本区留成部分的50
%的金额返还,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降低各项收费
l、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公开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区物价部门每年将区内行政事业单位面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汇编成册予以公布,通过舆论媒体进行监督。
2、新办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本区留成部分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另文);除具体指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余的在审批服务过程中,行政职能部门免收费用。
3、属国家、省确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其属于区收取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减半收取;区财政并且从科技专项发展资金中补贴相当于耕地占用税本市留成部分的50%金额,作为企业环保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4 、凡投资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第三产业项目,自开业起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对个别投资大,有一定规模的项目,还可以适当从优。
5 、凡投资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办市场,第一年免收市场管理费,第2
一3 年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第四条 其它优惠
l、对外资、民资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证照办理、建设用地、人员招聘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特事特办。根据投资方的意愿,可实行项目领导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区领导负责该项目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优惠政策,协调处理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2、对实际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外来投资企业,区政府向业主颁发“佛山市高明区外来投资者礼遇证”一个,持证者乘坐的车辆在本市内免收路桥费,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应对持证者给予礼遇。
第六条 办事要求和监督评议规定
1、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并公布服务承诺。凡属本区审批权限的,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招商部门代办制。
2、实施对职能部门评比检查执罚活动的报告制度。本区有关职能部门到企业评比检查执罚的,需先向区政府的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严禁执法监管部门对下伸单位和个人下达执罚指标。
3、严禁职能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对象到指定的门店购买器材;严禁为服务对象强行推荐和指定工程队;行政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在交通要道设卡查车。
4、对职能服务部门(含双管部门)每年开展2次考核评比活动。一年内获得两次好的评议结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表彰;两次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并将考核评比结果向新闻媒体公布。
5、区政府在市招商局内设立投诉服务中心,投资者在投资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限期答复。
6、本办法由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优惠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7、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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