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进一步鼓励外资和民资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高明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
高明区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吸引外资民资发展的意见
高明区改善和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协调工作实施办法
 
 
 

 

 

 

 
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暂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审定。成立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任副组长,区府办、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外经贸局、区发展计划局、区经贸局、区审计局 、区统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为评审工作小组的成员。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奖励的各项评定审批工作。
评审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招商局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以下统称引资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引进的投资,必须是在佛山市高明区辖区范围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不含房产项目)、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旅游业、城市环境保护及高新科技企业。
第五条 奖励的确认。实际引进的资金、设备到位后,引资人申报奖励资格,必须由项目投资方、项目实施方(资金接收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相关资料。具体条件是:
(一)引进的投资,必须是从区内、区外及境外客商引入的项目投资,并以实际投入(到位)的固定资产资金数额为准;
(二)引进的项目,必须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以项目投产及正常生产一个月后为准;
(三)实际投入的投资金额,须委托具有验资、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验资和评估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本级财政及引资人按双方各占50%的比例分摊;
(四)引资受奖的起算标准为投资总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五)具备上述条件的引资人,可于每年年底向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申报评定审批。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于次年初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公示,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评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奖励的标准。获奖者按下列标准计奖:
(一)引进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外汇资金折算成人民币,下同),按实际投入的3‰计奖;
(二)引进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含5000万元),按实际投入的4‰计奖;
(三)引进的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按实际投入的4.5‰计奖;
(四)引进的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5‰计奖;
(五)引进的项目属高新科技项目的(由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在上述计奖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千分点。
第七条 奖励的分配。获奖者按下列比例分配奖金:
(一)引资人是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50%奖给单位,50%奖给个人;
(二)引资人不是区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是外地、外国公民),奖金全额奖给个人;
(三)投资者自行前来高明投资的,奖金全额奖给投资者;
(四)引资人获得奖金后,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奖金的兑付。按现行的区、镇财政体制,分别由区、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兑付奖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由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